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刘华树、魏明会为贷款伪造、变造证件、印章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刘华树,男,32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农民,1993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明会,女,32岁,四川省简阳县人,农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幸福村六组,系刘华树之妻。

    1993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华树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金属加工厂急需资金,因无人担保贷不到款。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刘华树即与其妻被告人魏明会共谋后,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驿区支行大面营业所所存的活期存折余额221.58元涂改为12160元,伪造该营业所的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所公章,以此作为抵押物,从龙泉驿区龙泉乡农业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10000元,用于本厂生产。贷款到期后,因为另一合伙人退伙,生产不景气,贷款分文未还。基金会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刘华树抓获。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华树、魏明会为了骗取贷款,伪造银行证件和印章,影响银行信誉,妨害金融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判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华树犯伪造、变造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魏明会犯伪造、变造证件罪,免予刑事处分。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华树、魏明会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涂改存款余额,伪造银行证明,目的在于欺骗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误信其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从而骗得贷款,并且在事实上已经造成贷款分文未还的后果。其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向基金会贷款,手续齐全,立有借据,符合贷款合同的要求。虽然他们在借款时采用了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借贷的性质。他们骗取贷款的目的只是暂时使用,以后还要归还,并非侵吞占有。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款纠纷,应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