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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以公司名义“炒地皮”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王建国,男,35岁,湖南省永州市人,原系湖南省零陵地区粮油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中外合资湖南永大粮贸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12月21日被逮捕。

    1993年3月上旬的一天,由被告人王建国兼任董事长的中外合资湖南永大粮贸有限公司的业务部部长赵某,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经理贺国成(另案处理)谈及“炒地皮”之事。贺讲有70亩土地出卖,并许诺“买这块地皮,可以给点好处费”。赵某回公司后向王建国作了汇报。王建国经过实地调查后,便与贺国成商定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地。为了筹集购地资金,王建国召集粮油贸易总公司副经理李某、雷某及公司财计科科长凡某等人商量,决定由总公司牵头,成立公司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并由凡某负责起草《零陵地区粮油贸易总公司内部集资开发土地计息分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集资分红办法”)。之后,王建国代表粮油贸易总公司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经理贺国成签订了《购买土地合同书》,双方单位盖了公章。合同规定:每亩地价2万元,共计地款140万元;第一次付款100万元,余下的40万元于1993年4月底前全部付清。接着,王建国又代表粮油贸易总公司与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建设用地合同书》。为交付第一笔购地款,经王建国同意,从公司下属的粮贸大厦借款50万元,又以粮贸大厦的名义向冷水滩市潇汀城市信用社贷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转帐到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建工建材集团公司的帐户上。粮油贸易总公司的“集资分红办法”下发后,不到半个月,公司就收到集资款140多万元(大部分为职工个人集资款,也有下属的第二分公司和储运供销公司以职工集资名义筹措的公款42万元),及时偿还了粮贸大厦的借款、贷款及贷款利息。贺国成为了使余下的40万元尽快到位,多次找王建国和赵某催款,并以给“好处费”相许诺。经王建国打招呼,粮油贸易总公司财计科于5月底向贺国成付清了余下的40万元购地款。此后,王建国在其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了贺国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

    「审判」

    湖南省冷水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提起公诉。冷水滩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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