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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永鹏、吴新华被控玩忽职守、受贿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47

    「案情」

    被告人:梅永鹏,男,39岁,四川省彭山县人,原系成都市土产公司业务员。1993年10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新华,男,43岁,安徽省休宁县人,原系成都市土产公司业务员。1993年10月6日被逮捕。

    1992年4月14日,成都市土产公司接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油厂电报称:“我厂可供国标二级桐油40吨,价格每吨9000元。”该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派被告人梅永鹏去联系该项业务,其任务为:一是查看是否有货(桐油)及检验货(桐油)的真伪;二是联系车皮;三是签订购销合同。梅永鹏于同月21日到达湖南省湘阴县东塘乡后,查看了囤积在东塘乡一院坝内的60余桶桐油,并从其中几桶桐油中抽出样品准备送检。在送检前,东塘油厂趁梅永鹏不注意,将送检的样品油调包,把假桐油偷换成真桐油。梅永鹏将调包后的样品送至湖南省汨罗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化验,结果为国标二级桐油。梅永鹏遂将东塘油厂有桐油及桐油为国标二级的情况电话告知了公司。公司得知情况后即派被告人吴新华去东塘乡,任务是逐桶检验桐油并在发货后付款。临行前,公司土产科王××向吴演示了简单检验桐油的方法。吴新华于同年5月1日到达东塘乡,与梅永鹏一起按照所学方法逐桶抽油检验。其间,东塘油厂又将全部样品油调包,致使二被告人检验认为桶中所装油是真桐油,并将检验“合格”的193桶油过秤、装车,于5月3日运至岳阳市林产公司铁路专线上。第二日货发走后,二被告人见到火车货运大票,即付清全部货款共计305000元。在等待桐油装上火车期间,梅永鹏收受东塘油厂现金8000元,吴新华收受东塘油厂现金2000元。货物抵达成都后,成都市土产公司于同月16日提货入库时,发现所购桐油全部是假桐油。经检验是68号机油,其中混有植物油脂。土产公司经处理混合油收回资金58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10000元。

    1993年11月23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向锦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梅永鹏、吴新华在受公司委托购买桐油时,未查看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未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轻信诈骗集团,以致所抽样检验的样品被调包,购回193桶假桐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梅永鹏、吴新华还分别收受供货方东塘油厂贿赂8000元和2000元,故指控二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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