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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权利人身份欺骗、吓唬买赃人如何定罪处罚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内容提要:行为人的言行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让买赃者交出财物,但具有暗示其认识此车及准备报警或者抓获扭送的要挟内容,他也正是利用窃贼因怕报警被抓获的心理吓唬买赃人,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赃物的目的,可以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良。

    案由: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

    一审案号:(2002)青刑初字第216号

    一、基本案情

    李宝良,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五里镇张李村。200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宝良与其友张希亮、郎健、孙建民等人驾驶摩托车行至青州市黄楼镇黄楼村黄立松花棚处时,因故与黄立松、黄立树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宝良趁黄立松不备,用弹簧刀捅黄立松腹部一刀,致其肠破裂。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立松之伤构成重伤。

    2002年1月28 日,青州市五里镇刘家村的刘国强(另案处理)窜至青州市王府办事处伙巷街,盗窃牟建霞的黑色迪爵125摩托车一辆,该车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4 640元。被告人李宝良将该车借来骑了数日并知道该车系刘国强盗窃所得。后刘国强索回该车,将车卖给了在青州市火车站附近开洗头房的李杰(另案处理)。2002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李宝良伙同他人去青州市火车站玩时,发现该车停放在青州市火车站东侧的白云宾馆外面,其知道刘国强已将该车卖与他人,遂产生占有该车的恶念。其即进入宾馆内问外面是谁的摩托车,当时正在该宾馆内打扑克的李杰因为买了赃车未敢应答,被告人李宝良即谎称该车是他的,被他人盗走了,并雇佣一四轮车将该车拉走,行至青州市人民商场后,打起火将该车骑回家中。后该车再次被盗。

    二、控辩主张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2]211号起诉书指控初被告人李宝良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6日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宝良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辩称:1、是黄立松先持木棍向其抡打,其才用刀捅伤他的;2、其从白云宾馆推走的摩托车不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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