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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屋产权抵押个人贷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以挪用公款8万元定罪处罚,周某是在以单位名义贷款行不通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贷款的,贷款8万元应当视为公款,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个人私用的7000元属非法所得。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其理由是: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首先危害的是公款使用权,挪用公款不还或无力偿还,也危害公款的的所有权,周以单位房产证抵押,到期无力偿还,不仅危害公款使用权。也危及公款所有权,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2、周某以单位房产抵押贷款8万元,应当视为公款,周某是在以单位名言贷款银行不同意情况下,而改变为个人名义贷款的,就其实质,个人贷款仅是“名义”,没有房产证抵押,周就不可能从银行贷到款。

    3、周某的主观故意方面,周某将8万元钱借给李是为了个人谋取7000多元的好处费,如果没有7000元的好处费的诱惑,就不可能贷款,而且在贷款尚未还清情况下,周就将7000元视为自己应得的好处并已私有。

    4、周某的行为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周作为营业站站长,无权向外借贷他本人是明知的,他就是利用自己站长的身份及保管房产证的便利条件,抵押贷款,借给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介于上述理由:周某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挪用公款8万元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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