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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作敏等八人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4)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被告人禹绍政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永华在禹作敏的指使下,积极窝藏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并资助巨款,安排犯罪分子外逃;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田宜正、宋宝等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克文在禹作敏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并指挥下属人员暴力阻碍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下属企业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在刘永华的指使下,窝藏犯罪分子,并帮助逃往外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石家明在禹作敏指挥下,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1993年8月1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将此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8月23日、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1993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禹作敏犯有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禹绍政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永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克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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