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设象棋残局赢钱后为逃离而殴打对手是否构成抢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案情:

    2002年3月的一天,甲伙同他人在一过街天桥上摆设象棋残局意图赢取他人财物。在甲及其同伙的怂恿下,乙以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作为赌资参与到象棋残局的赌博中来,待乙输棋后,甲等5人拿起乙的赌资和手机欲逃离。乙认为受骗即抓住甲不放,并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被随后赶到的甲的同伙打伤轻微伤。后“110”接到报案将甲抓获。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种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的案件,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伙同他人摆设象棋残局的意图是赢得他人财物。乙参与到象棋残局中来并以现金和手机作为赌资与对方下棋赌输赢,只是一种赌博行为。而当被害人发觉“受骗”后欲将甲扭送公安机关,甲为摆脱乙而伙同他人将乙打伤,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只是一般性质的治安案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要准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关键在于掌握适用的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和抢夺罪”。即只要具有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一的,并使用了暴力行为,才符合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因此,甲伙同他人摆设象棋残局与乙赌输赢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行为,是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摆设象棋残局是否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是一种“骗”,值得商榷。

    首先,下象棋在我国是一种历史悠久且非常流行的智力活动,是一种有普遍规则的大众游戏,对于棋面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在对方没有使用隐秘手段破坏游戏规则的前提下,游戏的另一方参加者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是有可能判断出棋局的结果的,至于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出来,那得视参加者自身的水平来定,而对于棋局的结果,另一方当然是没有告知义务的,这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情况。因此客观上看这不是诈骗行为,虽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有“骗”的意图,但实际上他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使用了别的隐秘手段改变了游戏的规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