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象棋残局赢钱后为逃离而殴打对手是否构成抢(2)
www.110.com 2010-07-24 15:48
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参与象棋残局赌博的人员明知要承担三种可能出现的后果,第一种是输棋输钱;第二种是和棋;第三种是赢棋。当事人参与往往是在众人的怂恿下出于“证明自己”的争强好胜心理,并没有被蒙蔽和欺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等人正是利用了象棋残局扑朔迷离的特点设局“愿者上钩”,这是典型的赌博心理和行为。而乙赌博时主观动机是想赢钱,双方的行为均属于赌博性质,只是由于赌博输钱后对方几个人拿了财物一哄而散后,致使被害人心理失衡,产生“被骗”的感觉而要将犯罪嫌疑人甲扭送公安机关。此外,认定本案中摆设象棋残局的性质是赌博而不是诈骗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中,即规定了赌博的形式除了麻将、扑克、骰子、牌九以外,还有抽彩、打桌球、猜号码、象棋残局、猜拳、斗鸡等几十种。故从理论上分析,本案不构成诈骗,也就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甲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乙没有构成轻伤害以上程度,故可以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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