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如何定罪(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那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对于该罪的主体,在立法意图上主要是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因而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特指与具体犯罪有职责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的主体身份与此是相符的。在客观方面,乙的行为符合了通风报信这一作为形式。在犯罪对象上,虽然该罪罪名中仅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上述解释第五条中已明确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犯罪目的上?熞蚁蚣淄ǚ绫ㄐ牛?无法排除使甲逃避查禁的故意。因而笔者认为对乙的行为认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比较适当的。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都包括基本犯和情节严重犯两档刑罚幅度,基本犯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犯中,前罪规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可以排除对处罚轻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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