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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将认为已死亡的 被害人藏匿致死如何(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黄、孙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由于交通肇事后,受伤严重的被害人往往处于昏迷状态,行为人无法直接感知被害人是否确已死亡,如果将行为人感知是否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则会给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如何定性带来不必要的争论。

    所以,本案中行为人黄金龙与孙林岗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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