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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马文林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评析」

  处理本案涉及两个疑惑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一是被告人王建国所出卖的枪支、弹药,是他从已故的叔叔王志家找到的,出卖这种枪支、弹药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主观方面出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至于该枪支、弹药是捡到的或是别人送给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是杀伤力极强的危险物,流到社会上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国家对它严格加以控制,禁止武器、弹药进入流通领域。因此,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可见,任何个人私自买卖枪支、弹药,即使该枪支、弹药是出卖人捡到的或别人送给他的,也属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本案被告人王建军的行为,当然也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二是两被告人买卖枪支、弹药是否双方都构成犯罪?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应认为既包括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包括出卖枪支、弹药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如同孪生兄弟,相伴而生,有买枪支、弹药的,必定有卖枪支、弹药的;反之,有卖枪支、弹药的,必定有买枪支、弹药的。无论是卖枪支、弹药,还是买枪支、弹药,都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规定这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案的两被告人,一个卖枪支、弹药,一个买枪支、弹药,应认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综上分析,本案两被告人买卖枪支、弹药,法院判决他们均犯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并以此罪处以刑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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