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登祥,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于1997年2月14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库尔勒至乌鲁木齐之间,寻找作案机会。
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甘沟路段199.5公里处,壬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登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棉纱卖给他人,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1.53万元、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1996年5月1日晚与同监舍男外三名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祥目无国法,与他人一起抢劫东风半挂车一辆及车上的棉纱,价值27.5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当王涛持石头将被害人砸倒以后。 罗登祥与王涛将被害人两次拖丢路基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监舍挖洞潜逃未逞,其行为又构成脱逃(未遂)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登祥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登祥,男,30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于1997年2月14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检察分院以被告人罗登祥犯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库尔勒至乌鲁木齐之间,寻找作案机会。
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甘沟路段199.5公里处,壬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登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棉纱卖给他人,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1.53万元、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1996年5月1日晚与同监舍男外三名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登祥目无国法,与他人一起抢劫东风半挂车一辆及车上的棉纱,价值27.5万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当王涛持石头将被害人砸倒以后。 罗登祥与王涛将被害人两次拖丢路基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监舍挖洞潜逃未逞,其行为又构成脱逃(未遂)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登祥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脱逃(未遂)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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