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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周非法占用林地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光周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其承包荒山伐木开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属量刑过重。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3、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光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毁林开垦,进行营利性生产,非法占有国有、集体所有林地,数量巨大,且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之规定,构成非法占有林地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处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以非法占有林地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定罪、量刑均正确,审判程序亦合法。上诉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量刑过重的理由均不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目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已成为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全球性热点问题之一。然而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为了经济利益置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退耕还林”的政策于不顾而毁林开垦的事情屡屡发生。为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光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毁林开垦,非法占用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共61.95亩(其中伐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231株,原木材积56.527立方米,木材蓄积量102.776株,价值21840元),数量巨大,且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应依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非法占用林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做出裁判是正确的。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是在当时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罪名问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之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保护的客体对象只是耕地,且最高法院对该条款予以确定的相应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本案中,被告人王光周非法毁林开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林地,而非耕地,若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对被告人加以处罚则显然名不符实,达不到准确惩治犯罪的效果。因此,在最高法院未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罪名作出相应修改之前,一、二审法院在充分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正案(二)》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以非法占用林地罪作出裁决是恰当的。当然,自2002年3月26日起,对此类行为,则应遵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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