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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如何定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案情:

    2003年4月9日,周某驾驶面包车至成都市某药业分公司仓库,假借买药,盗窃该公司药品乙酰螺旋酶素两件(价值4000余元),被保管员发现后欲驾车带药品逃离,公司保安用手推车卡在汽车下,此时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撞在该公司对面某家具厂大门柱上。后周某为抗拒群众抓捕,用自带猎刀自残,被警察制止并送往医院抢救。

    分歧意见: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将两件药品偷出并放在车上,被保管员、保安发现并制止,其行为应定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盗窃仓库药品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认定抢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由于周某自带管制刀具,系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应定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周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仍强行驾车企图将药品带走,具有暴力的性质,应定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1.周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盗窃行为阶段,当盗窃被发现后,周某强行冲出大门的行为应为第二个阶段。笔者认为仅定盗窃罪是不妥当的,因为第一个阶段后,周某的犯罪行为并未结束。

    2.周某盗窃时已被发现,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犯罪特征。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该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转化。(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2)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周某主观上有两个目的:非法占有药品;抗拒抓捕,企图逃走。(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周某开车冲出大门的行为是否带有暴力的性质,是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周某不顾他人阻拦,强行向外冲出的行为已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种暴力的性质甚至比扭打、推撞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很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周某的行为已明显带有暴力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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