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5:51
本案有两点还可斟酌:
1.盗窃既遂还是未遂?通常,将物品窃取置于自备的交通工具上可以认为犯罪人已经取得控制。如果汽车出门不需任何手续,可以认定盗窃既遂。在这点上,仅从案情介绍看不清楚。假如周某在将药品放到车上之前或之际,即被发现;或者出门时尚需一定的检查手续,可认为是未遂。假如周某在将药品放到车上之后,才被发现,并且出门不需履行任何检查手续,似可认为是既遂。
2.周某行为是否属于“抗拒抓捕”?上述案例中作者薛彤认为,周某抗拒抓捕事实根据有两个:(1)“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2)“用自带猎刀自残”。抗拒抓捕的“暴力”,应当是针对抓捕人的,而不是针对自己的,因此“用自带猎刀自残”不足以作为认定抗拒抓捕的根据。“强行开车冲出大门”是否足以认定暴力抗拒抓捕也值得讨论。随着汽车日渐普及,汽车被用做犯罪工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汽车威力极大,驾车逃跑无人敢挡,那么能否就据此认为当然属于暴力拒捕?我看未必,关键要看是驾车逃逸还是驾车抗拒抓捕者或抓捕行动。如果是驾车逃逸,就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而是“躲避”抓捕。就介绍的案情而言,尚难作出判断。这恐怕需要向在场的人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更详细的情况,特别是在场抓捕者的感受,才能较为可靠地作出是驾车逃逸还是驾车抗拒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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