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入户抢劫中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2)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肯定入户抢劫中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使然。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不肯定其有未完成形态,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很难做到罪刑相适应。试想一下,行为人入户抢劫,既未取得财物,也未致人伤害,如不肯定其有未完成形态,则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行为人犯普通抢劫既遂,按照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比较两者的量刑,人们很难认为这样的量刑均衡。许多主张情节加重犯只有既遂而无未完成形态的一个原因是,担心在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也成立未完成形态可能会轻纵罪犯。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除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外,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的是得减主义,而在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退一步来说,对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在加重的法定刑内从宽处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毕竟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比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要小。

    (二)本案中被告人南某的入户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在对被告人南某入户抢劫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判定上,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由于被害人转身质问被告人,并对其大声训斥,在遭到被害人阻抗后,被告人放弃财物仓惶逃离现场,应属犯罪未遂。另有观点认为,当时作案现场只有两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完全可以对被害人再次实施打击,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取得钱财的目的。但是其在遭到被害人的训斥后,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要被害人的拎包,还摸了摸被害人被铁块击肿的后脑部,并要求被害人不要报案随即离开现场。这说明被告人是在没有外界因素及被害人的明显反抗时,主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属犯罪中止。

    在对被告人南某入户抢劫具体犯罪形态判断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作一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熡捎诜缸锓肿右庵疽酝獾脑?因而未得逞。其中意志以外的原因,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因素,如被害人的反抗或抵制;2。第三者的因素;3。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因素;4。行为人认识错误;5。自然力的阻碍。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中“自动性”构成了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但对何谓自动,理论上存在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两者的区别从理论上来说,比较容易区分,如两者在发生的阶段、主观态度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在实践中,由于情况的多种多样,依靠前述标准不一定能够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笔者认为,考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分两者最简便的方法是犯罪的未完成是否违背行为人意愿。如果犯罪的未完成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则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犯罪中止。联系本案,被告人在击打被害人后,尽管受到了训斥,但这只是提供了被告人停止犯罪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人完全可以将犯罪实施完毕。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是行为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