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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案件简介

    某镇村民吕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经营活动。2003年4月18日,吕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时,吕某收摊回家,因疏忽大意将一只装有毒鼠强(其中掺有70%的面粉)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床上用品店门口的躺椅上。床上用品店店主钱某发现后,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自言自语地说:“这袋面粉不知是谁的,粉质细质量好,做面疙瘩一定很好吃,可惜我早上刚买了5斤 ……”站在马路对面的村妇卢某听到后,立即跑过去与钱某说:“你不要,给我。”说完,拿了“面粉”就走。

    次日早上,卢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准备和丈夫共享早餐。但因其丈夫一早外出未归,卢某一个人吃了面疙瘩后出现中毒症状,瘫倒在地。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将卢某送镇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同日早上7时,吕某再次到镇菜市场贩卖毒鼠强时,发现毒鼠强不见了,便立即到某床上用品店门口寻找。当店主钱某告诉他,卢某因食用了“面粉”送医院抢救时,吕某呆立了五分钟后逃跑。当天上午10时,镇派出所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

    评析意见

    在对本案的定性处理上,司法机关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吕某收摊时将毒鼠强遗忘在钱某的躺椅上,会被路人拿去加工成面疙瘩食用的危害结果是吕某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认为是犯罪。同时,事前吕某非法经营毒鼠强的行为,由于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吕某虽在主观上是过失,但在客观上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使毒鼠强这一剧毒物品失控,从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吕某的行为与卢某的死亡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吕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将毒鼠强在躺椅上的过失;客观方面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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