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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泉贿赂海关人员进行走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案情」

  被告人:吴清泉,男44岁,福建省晋江县人,1978年去香港定居,1988年2月1日被逮捕。 1987年4月和7月间,被告人吴清泉先后与港商李××、陈××密谋,采取“报空车”的方法走私棉纱到香港,由吴清泉找文锦渡海关人员协助走私。随后,吴清泉通过行贿收买了原文锦渡海关人员陈学儒(已判刑),在陈学儒的配合下,共走私棉纱22.075吨出境,其中一车8.5吨棉纱在出境时被查获,走私棉纱共计价值人民币121412元。事后,吴清泉从李××处收取港币35000元,用以向陈学儒行贿港币30000元,自得港币5000元。 1987年6、7月间,吴清泉与香港走私分子刘永明、陈定安(均另案处理)密谋,采取报玩具配件进关的方法走私香烟入境。吴清泉买通了文锦渡海关人员林峰(已另案判处),在林峰的配合下,先后三次走私进口香烟1460箱,价值人民币219万元。事后,吴清泉从刘永明、陈定安处收取港币10万元,用以向林峰行贿港币69000元,自得港币31000元。 1987年1月至9月,吴清泉将港商蔡××等人按照来料加工合同从香港经文锦渡入境的尼龙布等原料,未加工出口,在境内直接倒卖。吴先后22次分别通过原文锦渡海关人员陈学儒、胡少坤、陈鹏辉(均另案判处),将250张假的货物出境报关单核销,共计核销尼龙布2620051码、里布800031码、尼龙布服装6307打、拉链325.706吨、挂历45728本,价值人民币共计21973197元。吴清泉个人非法获利港币879379元。另外,吴清泉还利用蔡××等人的钱,向胡少坤行贿人民币464405元、港币578000元,向陈学儒行贿港币25000元及实物折款人民币5200元,向陈鹏辉行贿港币33000元。 1985年7月至1986年10月,吴清泉与港商许××、施××密谋,对来料加工应出口的尼龙服装采取“多报关少出口”的方法进行走私,同时采用行贿方法收买原文锦渡海关人员杨宝生、张凡、曾兆强、刘兵(均已判刑),先后在杨宝生等人的配合下,将十九车次多报少出的尼龙服装走私出境。吴清泉非法获利港币45000元;并用许××的钱,向杨宝生、张凡各行贿港币2000元,向曾兆强行贿人民币51390元、港币5000元,向刘兵行贿人民币14320元、港币56000元。 1985年7月至1988年1月,被告人吴清泉先后八次为香港走私分子的车辆被海关查扣,向文锦渡海关人员李柱忠(免予起诉)说情,要求从轻处理,先后向李柱忠行贿人民币(含实物折款)20800元、港币25000元。此外,吴清泉还向海关人员杨宝生行贿“山水”牌音响一套、“日立”牌十八寸彩色电视机一部、“本田”牌摩托车一辆,折款人民币11510元。 综上,被告人吴清泉参与走私货物价额人民币24284609元(未含多报少出的走私数额),从中非法获利港币960379元;向他人行贿港币825000元、人民币现金及实物折款567625元。 案发后,吴清泉能主动交代参与走私和行贿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查获吴清泉个人财物有港币3500元、旧小汽车1辆、劳力士牌手表1块、金戒指2个、房屋1套;追缴赃款人民币46万元、港币10628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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