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征宇故意杀人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52
王征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王征宇明明看到民警陆卫涛及设置的路障,却对放任驾车从陆卫涛站立的位臂冲闯而可能造成陆的伤亡后果,未采取任何阻止可能造成陆死亡后果发生的措施,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二审期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新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相同,二审法院仍适用1979年刑法对王征宇定罪处刑,是符合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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