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振沅等七人伪造货币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53
综上,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等印制假人民币总额达六亿余元。其中卓振沅参与印制假人民币六次,印制假人民币6.15亿余元;卓镰貌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三次,印制假人民币2.95亿余元;张泽汤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一次,印制假人民币2.71亿余元;周家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五次,印制假人民币3.38亿余元;张林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二次,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余元;文志武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三次,印制假人民币1.56亿余元;张惜涛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一次,印制假人民币1.392亿余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假人民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等相互或与他人共同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上各被告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90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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