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法案例 >
李国志、刘建平敲诈勒索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李国志,男,27岁,汉族,湖北武昌县人,原宜昌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巡警支队宿舍3栋6单元8楼616室。2001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平,男,28岁,汉族,湖北当阳市人,宜昌市意达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童家巷7—102号。2001年4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5月,青岛某局干部高××(男,54岁)、青岛某银行干部张××(男,49岁)因在宜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作治安处罚,被告人李国志为办案民警之一。同年11月底,李国志以需继续处理该治安案件为由,将高、张二人骗至宜昌。同年12月1日晚,李国志先后在汇丰源饭店、葛洲坝宾馆以销毁或修改高、张在宜嫖娼时被抓获的笔录为条件,勒索高、张二人人民币5万元,未得逞。次日,高、张二人返回青岛,李国志将上述事实告知了刘建平。同年12月期间,李国志本人并指使刘建平多次分别给高、张二人打电话,以向其单位或家人告发二人在宜嫖娼一事相要挟、威胁,进行敲诈。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国志起草了一份匿名举报信,将高、张二人在宜嫖娼的事实夸大为嫖宿未成年少女,并捏造了二人在宜行贿宜昌警方,经济上受贿等虚构的事实。被告人刘建平受李国志指使,将上述举报信打印后,连同行政处罚告知书、询问笔录复印件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给高、张二人(交寄人栏内化名“王勇”),对高、张二人进一步进行威胁、要挟。同年12月24日,被害人高××被迫给被告人李国志事先备好的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2001年1月31日和2月2日,李国志指使邹×及本人分4次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9900元。事后李国志分给刘建平1000元,余款被李国志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款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高××。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国志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同室在押抢劫嫌疑人王××还有多起伙同他人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国志、刘建平犯敲诈勒索罪,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国志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但称:被害人汇钱的目的和动机是出于报复;被告人李国志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平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策划,李国志给的1000元不是分得的赃款,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