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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力寻衅滋事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翠英,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大牛岭行政村孙庄村。

  被告人:杨双力,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第七村民组。1999年1月25日被逮捕。

  1998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双力同本村村民张金灵(已受治安处罚),王敬东(在逃)从本镇大牛岭村喝酒后回家,当步行至吴台一中大门西一百米处,碰见吴台一中学生王翠英(女,16岁)、孙霞、王国强放晚自习回家。被告人杨双力抓住王翠英的头发,对王翠英进行拳打脚踢,将王翠英的两颗牙齿打掉,并将王翠英打掉沟内,裤子撕破。杨双力被闻讯赶来的吴台一中校长张先治抓住,送往吴台派出所。王翠英的伤经鉴定属轻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420.44元人民币。

  「审判」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5日,以被告人杨双力犯寻衅滋事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杨双力目无国法,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我的身体造成伤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要求被告人杨双力赔偿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双力及辩护人杨光水辩称:那天晚上杨双力喝酒多了,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记忆不清。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双力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双力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双力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杨双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双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杨双力赔偿被害人王翠英医疗费等共计二千四百二十四元四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双力,将被害人两颗牙齿打掉,经鉴定属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双力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双力将被害人两颗牙齿打掉,只是寻衅滋事中的一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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