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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一、案情

  被告人陈建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松希,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丹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延广,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文振,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文魁,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陈建明、吴松希、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方文魁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景巨良(另案处理)预谋销售假冒卷烟,景巨良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花园闸村、半壁店方家村分别设立办公室及两个烟库,用于销售假冒卷烟。1999年2月至5月间,陈建明和景巨良又与吴松希、方文魁、马丹辉等人预谋由广州、福建等地,购买假冒卷烟并贩运来京销售。后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假冒的“三五”、“万宝路”、“红塔山”、“中华”等卷烟装入集装箱,经铁路、公路运输至北京市。马丹辉负责接收假冒卷烟,并在北京广安门火车站货场调度王建华(另案处理)的配合下将吴松希等人用火车运到北京的假冒卷烟提出后,再用汽车运送到陈建明及景巨良所指定的地点,由陈建明和景巨良负责联系烟摊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陈建明伙同他人共销售假冒卷烟金额661.5854万元;吴松希销售假冒卷烟金额284.618万元;方文魁销售假冒卷烟金额19.26万元。马丹辉帮助被告人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假冒卷烟运至被告人陈建明、李延厂处,运送的假冒卷烟价值人民币603.8783万元。

  1999年5月间,被告人李延广、张文振欲将被告人马丹辉从铁路非法贩运至北京市的假冒“石林”、“金健”等卷烟716箱进行销售时,被查获。经北京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从李延广、张文振处收缴假冒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4.511万元。

  经对案发后从陈建明、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等人处查获的卷烟进行鉴定,证实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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