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一、案情
被告人林烈群,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少坤,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职员。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华平,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华香,女,I964年6月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赣池,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I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伟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俊海,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2日被逮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烈群、林少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黄俊海、吴赣池、罗伟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l2月,被告人林烈群、林少坤连续几次将其以每吨1400港币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冒充食用猪油,以每吨7600元批发给江西省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被告人何华平。何华平加价后再批发给被告人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同年12月16日之后,定南县龙塘胡子、老城等乡镇和龙南县的文龙镇等地相继出现大批群众食用猪抽后中毒现象。林烈群等人的行为共造成1002人中毒,其中3人中毒死亡,57人重度中毒。同时,造成定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共计1273407.2元(包括发病初期中毒人员自行现金治疗的848153.9元),误工费638223元,营养费99180元,交通费81040元,伙食补助65736元,死者邓石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23760元,黄雪红的死亡补偿费、埋葬费及抚养费等23760元,护理费302880元,共计2510686.2元。造成龙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436856.42元,误工费74393元,营养费15240元,交通费22166.50元,伙食补助10296元,死者黄福秀死亡补偿、丧葬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4597元,护理费76240元,共计659788.92元。
被告人林烈群,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少坤,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沙湾深安贸易部职员。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华平,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华香,女,I964年6月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赣池,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I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伟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俊海,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1999年2月2日被逮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烈群、林少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黄俊海、吴赣池、罗伟华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l2月,被告人林烈群、林少坤连续几次将其以每吨1400港币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冒充食用猪油,以每吨7600元批发给江西省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被告人何华平。何华平加价后再批发给被告人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同年12月16日之后,定南县龙塘胡子、老城等乡镇和龙南县的文龙镇等地相继出现大批群众食用猪抽后中毒现象。林烈群等人的行为共造成1002人中毒,其中3人中毒死亡,57人重度中毒。同时,造成定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共计1273407.2元(包括发病初期中毒人员自行现金治疗的848153.9元),误工费638223元,营养费99180元,交通费81040元,伙食补助65736元,死者邓石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23760元,黄雪红的死亡补偿费、埋葬费及抚养费等23760元,护理费302880元,共计2510686.2元。造成龙南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436856.42元,误工费74393元,营养费15240元,交通费22166.50元,伙食补助10296元,死者黄福秀死亡补偿、丧葬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4597元,护理费76240元,共计65978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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