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成仕,男,42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兆斌,男,36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里坤县法院)的 27册档案卷宗盗出后藏匿、丢弃。兰成仕、李兆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成仕辩称: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窃取国有档案行动,证人之间具有串通和栽赃陷害我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起诉书的指控不真实、不客观。请法庭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宣告我无罪。
被告人李兆斌辩称:我只是协助兰成仕隐藏而未非法占有国有档案,因此不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在此案中,我只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均是巴里坤县法院的干部,且对该院领导胡某某心存不满。
1999年 12月,巴里坤县法院为做好档案达标工作,重新装订已归档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参加此项工作的王莉(系胡某某的亲戚)将准备重新装订的 27册卷宗(内有刑事案卷 25册、执行案卷 2册)放在该法院图书室内。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借机盗出这些卷宗,由兰成仕谎称“废纸”送往周秀萍家存放。事后,兰成仕、李兆斌草拟了一封信,让李兆斌的二叔李贵清帮忙在兰成仕的宿舍重新抄写后,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胡某某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案卷丢失,胡某某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王莉。2000年 12月,兰成仕、李兆斌得知公安机关已着手侦查县法院档案丢失一事,遂将藏匿在周家的案件卷宗取走,丢弃在巴里坤县法院门口的“极流”理发店屋顶上。2001年 1月 8日,经李兆斌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经巴里坤县保密局鉴定,被盗的 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卷宗 2卷,秘密级的卷宗 4卷。
被告人:兰成仕,男,42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兆斌,男,36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里坤县法院)的 27册档案卷宗盗出后藏匿、丢弃。兰成仕、李兆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成仕辩称: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窃取国有档案行动,证人之间具有串通和栽赃陷害我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起诉书的指控不真实、不客观。请法庭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宣告我无罪。
被告人李兆斌辩称:我只是协助兰成仕隐藏而未非法占有国有档案,因此不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在此案中,我只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均是巴里坤县法院的干部,且对该院领导胡某某心存不满。
1999年 12月,巴里坤县法院为做好档案达标工作,重新装订已归档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参加此项工作的王莉(系胡某某的亲戚)将准备重新装订的 27册卷宗(内有刑事案卷 25册、执行案卷 2册)放在该法院图书室内。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借机盗出这些卷宗,由兰成仕谎称“废纸”送往周秀萍家存放。事后,兰成仕、李兆斌草拟了一封信,让李兆斌的二叔李贵清帮忙在兰成仕的宿舍重新抄写后,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胡某某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案卷丢失,胡某某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王莉。2000年 12月,兰成仕、李兆斌得知公安机关已着手侦查县法院档案丢失一事,遂将藏匿在周家的案件卷宗取走,丢弃在巴里坤县法院门口的“极流”理发店屋顶上。2001年 1月 8日,经李兆斌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经巴里坤县保密局鉴定,被盗的 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卷宗 2卷,秘密级的卷宗 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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