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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璋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被告人宋世璋,男,42岁,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

  一、案情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向美国劳雷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劳雷公司)订购了8套价值共42.7万美元的“气动管线夹”,用于该公司在苏丹援建石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后管道公司委托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贸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由美国经中国再运至苏丹的转口手续,并于1998年2月6日与该公司第九经营部经理宋世璋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同日,宋世璋代表中海贸公司与劳雷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劳雷公司货运时间为1998年3月23日前;中海贸公司在交付日30日前开具信用证。由于中海贸公司帐户因经济纠纷已被查封冻结,管道公司即于同年2月23日将货款人民币3550 000元(折合42.7万美元)汇入由宋世璋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海明洋科贸中心(以下简称海明洋公司)帐户内3日后,该款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结算部,用于开具信用证。后因劳雷公司推迟至4月上旬交货,宋世璋遂于3月1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将信用证交货时间由3月23日变更为4月5日。期间,宋世璋在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低报货物价值,办理了价值6.4万美元的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后又伪造了货物价值为6.4万美元的供货合同及发票,并委托华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和负责在北京提货及运至天津新港再转口到苏丹的事宜。在办理报关过程中,宋世璋使用海明洋公司的资金,按6.4万美元的货物价值缴纳了进口关税、代扣增值税共计人民币240 000余元。

  1998年4月3日,北京海关查验货物发现货值不符,将货物扣留。同年6月8日,北京海关对此批货物放行,运至苏丹。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璋在为管道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虽然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公诉机关不能证明中海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参与预谋,指使或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认定该公司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该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货物转口对国家不产生税赋,且宋世璋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宋世璋不如实报关的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故指控宋世璋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并造成偷逃税款770 000余元的危害结果均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和被告人宋世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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