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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林虎、谭万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案情」

  被告人:冶林虎,别名冶色马,男,45岁,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东三角178号,1997年1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万明,别名谭哈努乃,男,30岁,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1997年12月8日被逮捕。

  1996年5月,被告人冶林虎、谭万明在谭木沙(在逃)的组织策划下,与他人一起组成八人捕猎团伙(六人在逃)。他们驾驶两辆北京吉普车和一辆“东风”牌货车,携带两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6000余发,从格尔木市出发,在新疆、甘肃、青海三省区交界处的阿克赛沙滩附近,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170只。返回格尔木市后将120张羚羊皮倒卖,得赃款30000余元,剩余50张藏匿于被告人冶林虎家,案发后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查获并依法没收。

  「审判」

  1998年7月23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冶林虎、谭万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冶林虎辩称,自己只是受雇于谭木沙,负责给打猎的人做饭,系从犯。其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冶林虎虽然参与了非法捕杀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但其系受雇于他人,所起作用较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万明辩称,自己受雇于谭木沙,负责开车,系从犯。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冶林虎、谭万明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参与捕猎团伙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冶林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本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谭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其本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1998年10月19日作出(1998)西中刑初学第24号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冶林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谭万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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