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林虎、谭万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3)
www.110.com 2010-07-24 15:54
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而审判却在该法施行之后,究竟是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还是适用裁判时的法律即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只能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根据《补充规定》的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说,犯本罪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属“情节严重”,但依照《补充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而依照《刑法》,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把前后两种刑事法律相比较,后者的法定刑显然比前者要重。因此,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补充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刑法》。一审法院适用《刑法》对被告人冶林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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