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利强玩忽职守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55
被告人朱利强,男,44岁,原系上海新锦华(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主任。
1997年2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朱利强立案侦查,1997年7月20日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朱利强在担任上海新锦华(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期间,违反《上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6月至8月,允许客户肖殿春透支交易,并且于同年8月至1996年11月,擅自同意肖殿春套用另一客户上海宝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期货保证金进行透支交易,造成穿仓损失,导致肖殿春占用期货部资金190.11万元,其中直接占用上海宝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期货保证金180万元。肖于案发后逃跑,故上海新锦华(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向肖追偿欠款。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利强系受集体所有制单位委托和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责任。
1997年8月8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朱利强有期徒刑二年。
1997年2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朱利强立案侦查,1997年7月20日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朱利强在担任上海新锦华(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期间,违反《上海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6月至8月,允许客户肖殿春透支交易,并且于同年8月至1996年11月,擅自同意肖殿春套用另一客户上海宝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期货保证金进行透支交易,造成穿仓损失,导致肖殿春占用期货部资金190.11万元,其中直接占用上海宝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期货保证金180万元。肖于案发后逃跑,故上海新锦华(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向肖追偿欠款。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利强系受集体所有制单位委托和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责任。
1997年8月8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朱利强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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