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青年被迫作妇检,是民事侵权还是行政侵权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江苏省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未婚女青年刘某(正在谈恋爱)已生育过一个孩子,于是强行将刘某带到镇卫生院进行检查,结论是刘某未生育过小孩。此事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刘某感到自己一个未婚女青年被强迫妇检,无脸见人,精神压力很大。在万般无奈之下她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非法强行将刘某妇检,造成其精神痛苦,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刘某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强迫对刘某进行妇检,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王某等人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本案王某等人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显然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承担。刘某是未婚女青年,不属于《江苏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的对象。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系非法行为。法院应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刘某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国家赔偿有限原则,属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非法强行将刘某妇检,造成其精神痛苦,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刘某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理由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王某等人强迫对刘某进行妇检,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王某等人是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本案王某等人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显然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而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承担。刘某是未婚女青年,不属于《江苏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整的对象。因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行为系非法行为。法院应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迫刘某妇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刘某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国家赔偿有限原则,属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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