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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墟沟镇海棠路前进巷16号。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士斌,局长。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送达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送达。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送达韩学仁。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规划局系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行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本案原告认为其前邻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建筑楼房而严重影响其采光、通风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依法处理是正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不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而且在违章建筑责任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亦应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连云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责成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王宗孝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送达后,本案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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