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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未完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归于无效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向行政执法部门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国家审判机关提出了一个尚未引起注意的新问题,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亦即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行为,但未督促相对人自觉履行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能否对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我们认为,本案中王韩两方纠纷的客体,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当属于城市规划管理秩序无疑。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韩某违法建房的行为理应在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之内,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本案原告王宗孝的投诉后,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拆除违法加盖的二楼亦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此后规划部门既未认真督促韩某自觉履行,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使该处罚决定归于无效。而本案中王宗孝的合法权益既未得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亦未得到有效保障。我国的城市管理规划法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我们认为,针对王宗孝的投诉和韩某违法建筑的行为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后续环节均系规划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本案原告人王宗孝有权对规划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诚然,规划法未就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并规定“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判决责成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已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故连云区人民法院责成规划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是可行的,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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