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其它行政法案例 >
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不服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封存(6)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四、被告财产强制措施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的扣车违法行为,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原告有权依法要求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车辆被扣押所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因被告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引起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期间其花费的差旅费,应属其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未将该项费用作为行政侵权赔偿范围不当。本案中,有关行政侵权赔偿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调解。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再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价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56000元;二、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付给原告。再审法院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确认,并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