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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开秀、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4)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类型,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当时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其实从《民法通则》制定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国情分析,由于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地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当初设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即是指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于这些地上物件,其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只能根据国家赔偿程序而不能根据民事赔偿程序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与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也不相符,该主张不能成立。

刘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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