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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机器厂诉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不当(4)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三、判决方式不同。一审判决,从判决主文的内容来看,所判的第二项,是第一项的重复,是多余的。因为第一项成立,即被告撤销发给原告郊(芳)316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就不用再判被告恢复。而且,这种判决也很不规范,属自造判决方式。它既不是判决 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为本案不属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二审判决则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判决。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判决错误,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判决。 上述二审意见和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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