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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染织厂不服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监察大队是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对内执行建委下达的任务;对外以建委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委来承担。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建委而不是城管监察大队。 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则不然。城管监察大队对武鸣染织厂违章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委托,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是越权行政行为。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权属人民法院行使,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下属城管监察大队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武鸣染织厂地处武鸣县城区规划控制区内,依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武鸣染织厂在建筑围墙前,没有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即擅自建筑围墙,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建围墙属违章建筑依法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按: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决定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已不存在,但在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越权决定的同时,还应同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建围墙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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