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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处理决定对拆队两村耕地的处理原则不当,对待两村耕地争议应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原则,而不应作为权属争议处理。二、《处理决定》认定的两村管辖范围的历史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德化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和 原审判决。德化县人民政府辩称: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持。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改革后,小铭村与铭爱村的经济组织体制虽经多次变动,但两村所属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未因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各生产队实际使用集体的土地是基本稳定的。原审认定德化县政府根据“四固定”为基础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 理情况,确定小铭、铭爱两村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无不当,于法有据,判决维持(1994)49号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诉称对待两村耕地争议应以分割集体公有财产的原则处理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5月1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宗涉及久远历史和群众性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如何认定两村土地争议的性质问题 准确认定案件争议的性质,关系则如何根据案件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正确地进行裁判。它涉及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对于小铭、铭爱两个行政村土地争议的性质,在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过程中,都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耕地作为农村 集体所有的主要财产,在两村分队之前,没有明确地划分,都是共同管理、共同使用(耕作)、共同分配的,是统一存在于一个经济组织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应当根据这样的事实,来确定争议的性质,进而依法正确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查土地改革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籍册 材料,充分证实小铭、铭爱两村行政区域虽经数次分合,但两村村民均在各自生产队的土地上耕作,而作为生产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其结构都是基本稳定不变的。特别是两村在1961年至1966年分为两个大队期间,经“四固定”和“查田造册”,将土地固定到了生产队。因 此,1966年两村由两个大队合并为“团结大队”时,没有因大队的合并而引起生产队结构的重新调整;1981年两村的行政体制又分为两个大队,也是恢复原来建制,而不是重新划分管理区域调整生产队结构。1981年分队时,晋江地区专员公署的批文也明确批复:调整恢复为原 来的两个大队。因此,两级两审人民法院肯定县政府对两村土地争议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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