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2)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2000年8月11日,新罗区教育局受“就业领导小组”的委托在当地报刊上登公告,要求2000年和1999年未被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于8月17日前到该局报到,准备参加当年的择优录用考试。8月17日上午,张瑜和父亲张德明早早就来到教育局报到,该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介绍信要她签收。这封介绍信是介绍张瑜到龙岩实验小学报到,由该校给张瑜安排工作。张瑜对此举很不满意,她以编制、工作性质不明确为由拒绝签收。与张瑜同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的其他7名委培生也以相同理由拒绝接受教育局安排。
委培生无奈走上法庭
据有关资料显示,福建省有29个县(市、区)存在委培生、统招生不分配的问题。龙岩市委培毕业生就业分配大致有三种模式:依政策全部分配;毕业生一律分配到教学第一线,使其先拥有干部身份,然后考试合格上岗,不合格下岗,发生活费;规定录取比例,考试择优,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年不再参加考试。
在龙岩市武平县,熊晓岗等16名委培生因要求教育部门给予分配工作未果发生纠纷。1999年12月24日,他们向武平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县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约,确认原告等人依合同享有就业分配的权利。该县法院以熊晓岗与教育局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培生的合约书》属行政合同,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其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一审裁定不受理委培生起诉。
对一审裁定,熊晓岗等人不服,随即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平县教育局与熊晓岗等人签订的合约书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属行政合同。教育局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熊晓岗等人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熊晓岗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该院作出裁定,撤销武平县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要求该院立案受理熊晓岗等人的起诉。后经双方积极协商,案件以被告方教育局同意为委培生分配工作,原告熊晓岗等16名委培生撤诉而告终。
几乎与上述案件同时,龙岩市永定县阙满娣等12人也以相同理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受到上述胜诉案例的鼓舞,张瑜等8名委培生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因种种原因未予立案。后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督促,该院于2000年11月初决定立案审理。张瑜等8名原告为此特地请来了全国著名的维权勇士丘建东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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