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5)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种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的正确执行。因此,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行政主休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要有职权和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有条件”,是指合同缔结后出现了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非因相对方的过错而解除合同,导致相对方财产上受到损失的,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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