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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3)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11月30日,新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诉讼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安排其在教师岗位上就业。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声称,教育局同意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按普师专业要求代培原告,原告持委培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成毕业后持毕业证回教育局报到,因此教育局已全面履行合同,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说法指出,被告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因为,委培合同明确载明“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委托河南信阳师范代培普师专业教师”,这说明合同的目的是培养教学岗位上的教师,而被告并未安排原告从事教师工作,且无编制、工资保障,因此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被告方认为,教育局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行为合理。他们向法庭提供了“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发出的“考试通知”及《考试录用成绩表》,试图以此说明择优录用是被告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的。原告是自愿报名并参加考试的。原告代理人丘建东认为择优录用是被告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出异议,他认为,区政府的“考试通知”是被告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请求法院确认“考试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行政合同须依法履行

  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是新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培合同,目标明确,内容合法。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纳了全部费用并按期毕业返回向被告报到。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的承诺条款履行职责。新罗区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培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履行。

  教育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已安排了被上诉人的工作,是被上诉讼人违约不服从分配;被上诉人参加录用考试,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合同的表示;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只负责教育工作,并无人事安排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把委培合同约定中上诉人安排毕业生的权利,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并判令上诉人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教育局只有安排的权利,没有安排的义务。上诉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指出,委培合同没有规定教育局要安排毕业在编上岗的义务,相反,合同中为被上诉人设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有要求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的权利;有毕业后回新罗区无条件服从教育局安排和交纳了代培费用的义务。教育局认为,安排一词在合同中不但是教育局的权利,而且是广义的概念,择优录用是安排,安排编内教师是安排,编外安排也是安排,广开就业门路,改行做其它工作也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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