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3)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本院认为,清华科技园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地区进行大学生公寓等建设拆迁合法。海淀房地局对清华科技园与张恩华、张宝庆之问的拆迁纠纷所作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符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但该裁决对张恩华、张宝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判维持该裁决第一、三、四、五项,撤销该裁决第二项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恩华、张宝庆所提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恩华、张宝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月代理审判员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靛卿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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