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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等拍卖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6)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四、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不听有关方面的劝阻,执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永成拍卖公司直接接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向其转达有关方面及吴冠中的意见等事实,应确认永成拍卖公司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并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按:本案法律问题众多,有的又属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认识起来并不那么简单,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由于原告吴冠中提起的是侵权行为之诉,故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应依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该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受诉法院具有上述管辖联系因素之一的,该法院就对向之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因此,即使本案在何地为侵权行为地上有争议,因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朵云轩的住所地在受诉法院辖区范围内,受诉法院即因是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而享有本案管辖权,仅以此理由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即可。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对涉及不同法域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对法律适用的确定具有重大意义,受诉法院总是通过争取管辖权来达到适用法院地法的目的的。但法律适用的确定还受法院地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制约,因此,受诉法院的管辖权确定后,不一定就等于适用受诉法院地的法律。这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区际民事诉讼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同时,法律制度的不同,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由此而形成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制度和理论,除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问题外,对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相通的。故此,我国有关法律中虽仅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遇有区际民事关系问题需要处理时,是可以按照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制度和理论来处理的。

    由于本案定性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故依冲突法规范,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在本案中,侵权行为是以拍卖行为的进行和实施而体现的。虽然该拍卖行为因是朵云轩与永成拍卖公司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或具体行为,而应被视为是该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但并不因此而应将被告朵云轩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整个拍卖活动虽然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图录》、竞价拍卖以及拍定后的清帐等一系列具体行为,但本案系争作品的征集地(或委托地)、《图录》编印发行地、拍卖活动举行地、拍定后的清帐地等均在香港,上海仅是部分(少量)《图录》的散发地,显然,上海只是受到本案侵权行为影响的地方之一,香港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的主要发生地,是该侵权行为的中心、重心所在;同时,系争作品的委托拍卖、拍卖活动所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拍卖的成立、拍卖后交付和清算,均是依香港法律进行的,应该说香港与该侵权行为有最密切的联系。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初就是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产生的,以后才逐步在合同等领域中适用,因此,香港应被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再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以“出售”行为为成立标志的,美术作品上虽有假冒他人的署名,但未“出售”,则构不成该项侵权行为。而本案被视为“出售”行为的拍卖行为,正是在香港进行和完成的,“出售”地才是该项所指侵权行为的行为地。据此,香港应被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所以,把上海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之一,进而适用法院地法,是很牵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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