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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2)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被告晨铉公司辩称: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原告中文“舒肢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不能说明其英文“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所以,被告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属善意在先注册,并非恶意抢注行为。

  审 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商标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 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书或者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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