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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5)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一、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钱钟书损失人民币87840元。

  三、维持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四、变更第一审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胥智芬和四川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损失人民币109800元。

  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924元,由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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