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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高垒诉戏剧出版社财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11月16日
[裁判字号]:(2004)海民初字第19271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高垒,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19号楼111室。 委托代理人阎建国,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女,1981年
[案例正文]:    原告高垒,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19号楼111室。
    委托代理人阎建国,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红卫路48号。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南村甲81号。

    法定代表人艾东,社长。

    委托代理人孟昭阳,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垒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出版社)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垒的委托代理人阎建国、王?,被告戏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孟昭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垒诉称,我于2004年2月将自己所写的《大话日本动漫史》(上部)手稿投给戏剧出版社,该手稿由戏剧出版社的社长助理刘冉负责整理,其间刘冉让我压缩修改个别章节,并提出要《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稿件的要求。后我于2004年2月19日将《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手稿交给刘冉,此时我的手里已经没有任何手稿备份,该情况刘冉和戏剧出版社的发行部主任付春都知道。刘冉于2004年5月中旬告知我投给戏剧出版社的手稿已经丢失。我于2004年6月底确定上述手稿确实丢失。此后我多次与戏剧出版社进行交涉,但戏剧出版社对此事一直不理不睬,给我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刘冉作为戏剧出版社社长助理,在整理稿件过程中将我唯一的手稿丢失,给我造成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戏剧出版社归还我的手稿,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

    原告高垒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刘冉于2004年2月19日收到《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的收条;2、刘冉和付春的名片复印件;3、律师函一份。戏剧出版社对高垒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高垒交付的稿件是电子版还是手稿,且不能确定稿件字数。

    被告戏剧出版社辩称,我社工作人员刘冉于2004年2月19日收到高垒所写的《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稿件,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以出版。后刘冉因工作疏忽将该稿件丢失,我社愿意依法对高垒予以赔偿,但高垒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我社不予同意。我社确实收到了高垒的《大话日本动漫史》(上部)和(下部)的电子版,但并未收到手稿。《大话日本动漫史》(上部)的电子版没有丢失,现还在我社电脑中保存,我社可以拷贝给高垒。《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的电子版确已丢失,但我社认为高垒手中会有留存的电子版拷贝,故不同意高垒提出的过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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