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南诉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职(8)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本案中,不管是1992年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还是2000年专利法中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指向的都是被告。而将专利实施后应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修改为“报酬”,其立法本意并没有改变,只是由于职务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发明得以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为了体现公平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法律将推广使用专利取得经济效益后应支付给设计人的物质利益进一步明确是“报酬”的性质。因此,该条文的修改并不影响被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专利法》第十六条的义务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所有单位,被告辩称其作为三资企业,可以不受该条文的约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被告是否应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原告报酬。
讼争专利架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修改。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中,第七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章中的相关条文进行的修改了。其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七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对比2部实施细则,2001年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并且对应当支付给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的报酬比例从“所得利润纳税后的0.5%-2%”,提高到“不低于所得利润纳税后的2%”。从2部实施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看,其规定包括被告在内的中国其它企业,在支付设计人奖金报酬时,“可以参照”执行,即该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被告应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的金额、比例。但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应执行怎样的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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