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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与江苏江阴金铃五金(5)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庭审中,鉴定人员对金铃公司的异议作出了解答。鉴定人员认为,技术方案包括原理、结构、方法,在进行技术方案对比时,也反映了原理和方法。专利与被控侵权装置组成部分相同,都是塔状同心平行磨轮组,相邻的间距梳缝大体相等,鉴定意见中已指出专利中的导向板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之间的不同点,但二者在磨轮导向、防震、定位方面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相同的。专利中的导向板起支承、固定工件作用,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动,提高加工质量。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不起固定工件作用,工件是固定在工件拖板上,加工质量较差。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无明显技术进步,不仅没有改进,反而不如专利的效果好。鉴定人接受的鉴定任务只是对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没有要求将专利技术或侵权产品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故金铃公司所提两份日本专利文献只作为进行鉴定的参考。

  金铃公司提供的《自来水笔制造工艺》(轻工业出版社出版)、昭61-25764号和昭58-217266号日本专利等三份公开文献,其所记载的导片、切入槽装置均为单片割刀和单槽,而非塔状割刀组和导向槽的每条梳缝相互平行、均布、等宽。

  金铃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将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音片开缝装置”,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0219524.0.其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简易型的音片开缝装置,它能有效地防止因砂轮片震动而影响音片的质量。本实用新型的音片的下方设有一个与机身固定的梳状防震限位装置,砂轮片嵌人梳状防震限位装置的梳缝内,这样既能防震,又能限位,提高了音片加工生产的质量,减少了砂轮片的破碎率。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还记载:音片与梳状防震限位块之间设有间隙,以0.5-1mm为最佳。

  本院另查明,1994年6月,金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鲁以及台湾商人曾耀升曾与机芯总厂合资成立宁波韵美精机有限公司,冯鲁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还查明,1994年6月,机芯总厂将其92102458.4号专利许可给宁波韵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15日更名为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宁波韵升公司)实施,生产音片,有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证。宁波韵升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音片,其出口出厂报价为每片0.16美元,国内销售价格为每片1.33元人民币,有该公司1997年4月6日的报价单和1997年3月19日编号为00644545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1998年10月23日,宁波公正审计事务所根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该公司1997年度生产的机芯、音片的利润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作出宁公审(1998)179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宁波韵升公司1997年音片出口出厂报价每片0.1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3264元)作为音片的销售价格。审计结果为:每片音片的生产成本为0.473元,应负担税金0.0041元,三项费用0.1116元,单位利润为0.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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