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轻工业学院诉巩义市建设机械厂承担专利权(3)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由于本案在一审审结前,原告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已经届满,已进入公有领域,故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但这并不等于否认在原告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告仍应对其在原告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所实施的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承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本着上述事实和原则判决、调解,是正确的。
相关文章
- ·西北轻工业学院诉巩义市建设机械厂承担专利权
- ·西北轻工业学院诉巩义市建设机械厂承担专利权
- ·余德武诉扬州能源通用机械厂专利侵权诉讼中专
- ·原告刘兵诉天津市轻工业学院开除学籍处分案
- ·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 ·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 ·劳动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
- ·劳动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
- ·劳动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机械电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
- ·加强专利权保护 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 ·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
- ·河北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号——发明专利权的
- ·印发关于建设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实施意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
-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
- ·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
- ·2009年我国共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168份金额74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