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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诉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从文字到程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新类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原告4本软件技术资料性质的认定

  本案原告诉称被告广运公司的“广运算量软件程序”系侵犯原告拥有的“工程量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其所基于的权利证据是《工程量计算──计算内容》、《第一部分:工作流程、总控及属性定义》、《第二部分:模型建立及修改》、《第三部分:图形及工程数据》等4本软件技术资料。因而,判断这4本软件技术资料究竟是原告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部分还是文档部分,成为本案原告享有权利的关键。

  通常,一个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

  1、产生程序设计的概念或创意阶段。这种概念或创意根据顾客或用户的需要拟定,将作为未来程序的基础。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可行性研究与计划阶段和需求分析阶段。

  2、程序设计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使用流程图或算法来说明程序设计的概念或思想。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概要设计阶段和详细设计阶段。

  3、用一系列指令的形式写出程序本身。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编码实现阶段。

  从原告提供的4本软件技术资料的内容分析,4本软件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系描述开发计算机程序的一种设计思想,尚属于概要设计阶段,原告本身并未开始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因此,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原告享有的权利以4本软件技术资料为准。

  至于这4本资料是受文字作品、文档保护还是程序保护,法院认为其只能依据其创造性给予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保护。

  二、侵权的认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创意表达两分法

  (一)创意表达两分法界定与适用

  创意表达两分法是指当存在许多不同的方式可用来表现某一概念时,如果所选择的表达方式并不是为了表达思想概念所必须采用的唯一方式,那么该表达方式只是思想概念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概念本身。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目前各国都接受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程序作品的创作形式而不保护该程序的内涵。

  本案在确定原告4本技术资料享有相关著作权后,是否能够延及内容反映的技术思想,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4本技术资料文字及其反映的技术思想均受著作权保护。被告广运公司利用其中的技术思想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原告就是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即法院审理本案的意见认为,根据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和思想两分法,原告的4本技术资料只是反映了一种技术思想,思想本身不能受著作权保护。尤其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只有思想与表达有机地集合在一起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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