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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枫斗”与“铁皮”商标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3. 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皮枫斗晶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铁皮枫斗晶是非医用营养品,与第32类中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他饮料用的制剂在用途、功能、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应不被认为类似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6月10日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进行了批复,认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铁皮与铁皮枫斗商标,以及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上的铁皮商标,是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安旺牌铁皮枫斗晶与浙江天皇野生植物实业公司生产的立赞牌铁皮枫斗晶,同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商品,与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不类似。深圳安旺保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铁皮枫斗文字,与第966133号铁皮注册商标不近似。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复杂案例。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是判定第30类非医用养营品与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是否类似及铁皮与铁皮枫斗是否近似两个问题。

    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之一是认定被查处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为依《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也就是说,相同或近似的两商标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则无侵权之说。本案中铁皮与铁皮枫斗两文字组合无论从外观上看,还是在呼叫及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其次,认定商标侵权还应从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为前提,如两商品不为同一种,又不是类似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两公司生产的铁皮枫斗晶同属于第30类商品,与铁皮枫斗注册的第32类商品不类似。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到药品问题,根据《中药大词典》,铁皮枫斗是一种中草药名称,因此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因为它直接表明商品的主要原料,如铁皮枫斗晶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那么使用铁皮枫斗晶这一商品名,尽管包含了浙江天皇公司的在第30类上的注册商标铁皮二字,但是由于上述原因,铁皮枫斗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且铁皮与铁皮枫斗不近似,所以这种使用行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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